蓄光消防安全標志淘汰了嗎?
近日,看到一則新聞報道,大意是說:某地消防監督執法人員發現某賓館樓梯間及出口處使用的“疏散指示標志”、“安全出口”均為粘貼式,即蓄光消防安全標志。為此,執法人員當場對其負責人進行了批評教育,并闡述了粘貼式消防指示標志的危害性,“粘貼式的標志不能在火災發生時有效地引導人員疏散逃生,目前在市場上已經淘汰;當前,各社會單位普遍使用的是在斷電情況下能夠發光發亮的指示標志,該電發光型指示標志更有利于人員疏散和逃生自救。”與此同時,依法下發了《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要求該場所負責人盡快重新敷設線路,通過正規渠道購買并更換符合標準的消防產品,以后安排專人定期對消防產品進行檢查、維護保養,確保一旦發生火災,消防產品能夠正常發揮作用;并當場收繳淘汰的消防產品。
蓄光消防安全標志
??上述報道中提及的“蓄光消防安全標志”到底淘汰了沒有?我們看一下《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第10.3.6條:
??10.3.6下列建筑或場所應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徑的地面上增設能保持視覺連續的燈光疏散指示標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標志:
??1總建筑面積大于8000m2的展覽建筑;
??2總建筑面積大于5000m2的地上商店;
??3總建筑面積大于5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4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
??5座位數超過1500個的電影院、劇場,座位數超過3000個的體育館、會堂或禮堂;
??6車站、碼頭建筑和民用機場航站樓中建筑面積大于3000m2的候車、候船廳和航站樓的公共區。
??條文解釋:
??10.3.6本條要求展覽建筑、商店、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電影院、劇場和體育館等大空間或人員密集場所的建筑設計,應在這些場所內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線的地面上增設能保持視覺連續的疏散指示標志。該標志是輔助疏散指示標志,不能作為主要的疏散指示標志。
??合理設置疏散指示標志,能更好地幫助人員快速、安全地進行疏散。對于空間較大的場所,人們在火災時依靠疏散照明的照度難以看清較大范圍的情況,依靠行走路線上的疏散指示標志,可以及時識別疏散位置和方向,縮短到達安全出口的時間。
??由此可見:蓄光消防安全標志并不是淘汰產品,只是限制使用于《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第10.3.6條所述場所地面上,而且只能作為輔助疏散指示標志,不能作為主要的疏散指示標志。
??再回頭看本文開頭新聞報道中的賓館,就屬于用其代替電發光疏散指示標志而作為主要的疏散指示標志,因而被責令限期整改是正確的,但說該產品屬于淘汰產品,難免有以偏概全之嫌!
??注:蓄光消防安全標志產品標準可參閱:GA480.3-2004消防安全標志通用技術條件第3部分:蓄光消防安全標志。